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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8月3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了解到,《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交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自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按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实行代管,但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业主或者按约定的方式应当及时续交。需续交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房屋户门号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额、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等信息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相关业主。
根据征求意见稿,续交方案应当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义务人、续交标准、续交方式、续交时限等内容。续交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征求意见稿对没有制定续交方案、没有确定续交标准,且需要续交的,提出由房屋业主按自拥有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额与该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资金余额的差额续交。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利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滚存,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党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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